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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深海鲜市场商户告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垄断胜诉

济南海鲜大市场 http://www.jnhxdsc.com/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hxdsc  字体:   打印此页 】

  此案为法院确认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海鲜商户娄某认为行业协会规定统一售价等行为构成垄断,起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认定北京市水产批发协会的行为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确认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2011年9月,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是开展水产批发行业的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该协会向会员发放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其中“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经督查发现,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第二条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会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发现串货的,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

    京深海鲜市场商户娄某起诉称,他在市场内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公司生产的扇贝,后加入水产批发协会。该协会多次组织会员以开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运输方式等问题,并促使会员达成统一的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以及禁止会员整件向非会员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协议。

    娄某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的行为构成垄断,他要求确认相关规定无效,立即停止涉案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予以经济赔偿。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行为。首先,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人为达成变更和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意在控制市场,影响了价格的正常变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禁止协会会员向非会员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做法,增加了非会员通过水产批发协会的渠道获得獐子岛扇贝的包装、运输等运营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涉案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第二条均系固定商品价格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应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目前,水产批发协会已提起上诉。

    ■名词解释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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